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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时间:2022-09-03 20:20:04
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本文共2395字]

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审判员:

受原告张三的委托和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参考:

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在庭审中,虽然被告辩称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不是被告,而是与其有挂靠关系的其他公司,其理由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

首先,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的通讯地址是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法人代表是施银焕。而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关系所在地均在广州。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广州总部并未在广州注册。原告的第一个工作证标明的用人单位是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牛仔事业部,这个名称其实很不规范,可以有多种解释。鉴于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将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销,已经于2002年6月设立了子公司广州苹果爱普服装有限公司;鉴于遍查广州的工商登记资料,苹果中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广州有用人资格的单位只有被告;鉴于能够有资格以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总部的名义行事并具有相应的权威和职能的只有被告,故只有广州苹果爱普服装有限公司是本案唯一适格的被告,是本案唯一适格的用人单位。故被告在搬迁新址后只能进一步的在原告的第二个工作证上将用人单位模糊的称作是苹果牛仔事业部。

其次,被告的注册企业名称是“广州苹果爱普服装有限公司”,正如苹果中国有限公司和苹果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专刊所示,被告商号的含义 ……此处隐藏1241个字……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被告的要求,一如考勤表所示,原告每周周六要加班,自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7月31日,原告加班14天;自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被告加班31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2009年8月前的正常加班费为14×200%×(4500÷30)元=4200元;2009年8月起的正常加班费为31×200%×(6000÷30)元=12400元。以上合计16600元,双倍加班费为33200元。

第五,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仲案字[2010]第681号裁决书,既然被告根本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蓄意消除双方有劳动关系的任何材料,当然更是不会依法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原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11个多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告应该向原告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月薪除去基本工资6100元、全勤奖100元、手机费补贴30元之外,原告每个月加班4个周六还应获得加班费16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783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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